亚当Keilen
密歇根州最高法院 Schankin v. Buskirk, 354米390, 93 NW2d 293 (1958), 使用灵活的方法来处理损害, 认为在特定诉讼中可获得损害赔偿的规则应服从于 补偿原则; in other words, 用什么方法补偿都是最合适的, 对于客户的特殊损失, 应该被采纳.
企业侵权赔偿的方式根据损害的性质和特定的事实和情况而有所不同. Thus, 在商业侵权中, 对于损害赔偿没有硬性规定,因为在面对如此差异巨大的伤害时,赔偿原则仍然至关重要. 最常见的商业侵权行为是:干扰合同或商业关系, 不公平竞争, 盗用商业秘密, 商标侵权, 商业诽谤. The 最常见的 方法分别列在下面.
干扰合同或业务关系的损害赔偿
- 失去了利润
- 依赖损失
- 间接的损害赔偿
- 精神损害或商誉实际损害的非经济损害赔偿
不公平竞争
- 被告的利润和损害赔偿
- 名誉损害
- 减少利润
- 纠正措施费用
- 不能建立金钱损害赔偿的禁令救济
盗用商业秘密
- 实际损失和不当得利
- 合理的使用费
- 律师费和禁令
商标侵权
- 商誉损害
- 失去了利润
- 侵权者获得的利润
- 广告费用
- 合理的使用费
商业诽谤
- 不清楚推定损害具有实际恶意
- 私人原告-仅经济损失外加律师费
*对于某些商业侵权行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可能被追回.